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王連興 被告 鄧玉蘭
徐煥生
1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第705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其所有苗栗縣○○鄉○○○段第70
5地號土地因苗栗縣農田水利會遷移界圳所減少之土地面積與因27號鄉道拓寬而減少之土地面積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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