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自更字第二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二人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甲○○、丙○○二人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王義閔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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