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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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八七號),本院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