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茂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茂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茂良(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一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筆錄足稽,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修正刑法第五十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檢察官其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為得易科社會勞動之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3、5、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社會勞動之刑,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固不得就附表編號1、2、4、8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5、6、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查,本件受刑人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行遠距庭程序時,業已以言詞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六十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現行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茂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判10次││├───────────┼──────────┼──────────┤│犯罪日期│96.09.06-96.11.07│96.11.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727號│267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18│99.05.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36號│99年度上易字第8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4│99.09.2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得社勞│是,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49號(原99年度執│第5249號(原99年度執│││保字第511號,編號1至│保字第511號,編號1至│││編號6定刑9年6月)│編號6定刑9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茂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恐嚇(更正後)│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判9次││├───────────┼──────────┼──────────┤│犯罪日期│96.09.06-96.11.06│96.09.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727號│12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44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18│99.10.2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836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4│99.10.20│├─┴─────────┼──────────┼──────────┤│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不得社勞│是,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第5249號(原99年度執│5625號(編號1至編號6│││保字第511號,編號1至│定刑9年6月)│││編號6定刑9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茂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判5次│判4次│├───────────┼──────────┼──────────┤│犯罪日期│96.08.30-96.09.06│96.08.30-96.09.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96號│129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20│99.10.2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20│99.10.20│├─┴─────────┼──────────┼──────────┤│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不得社勞│否,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25號(編號1至編號6│5625號(編號1至編號6│││定刑9年6月)│定刑9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茂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某日-99.02.0│98年6月某日│││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320號│332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99年度易字第966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30│99.05.11│├─┼─────────┼──────────┼──────────┤│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103號│99年度易字第9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30│99.12.16│├─┴─────────┼──────────┼──────────┤│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不得社勞│是,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377號(原100年執│第5610│││字第301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