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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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婉君 律師即 陳秀雄 之遺產管理人
陳怡雯 即陳秀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就陳秀雄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司促 字第 7688 號其他文書(102.04.11)【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 北簡 字第 5700 號判決(102.07.2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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