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蕭進連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叄仟伍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慧萍~B法官林靜雯~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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