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
告 於豐 於民國八十三年間曾犯搶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於八十七年
八月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被告係於台南市○○路及新信路口肇事。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及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
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每公升0.四三毫克,復駕車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