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陳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伍萬零玖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自民國102年11月13日起│1.91%│自民國102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03││││至民國103年6月13日止││年7月14日止,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001│3,547,303元│││20%計算。│││├───────────┼───────────┼───────────────┤│││自民國103年6月14日起至│2.07%│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002│422,729元│自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3%│自民國10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依上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20%計算。│├──┼────────────┼───────────┼───────────┼───────────────┤│003│80,903元(信用卡)│其中本金新臺幣79,592元│18.98%│暨收取最長延滯三個月期未繳之最││││利息之計算係自民國102││高新臺幣玖佰元違約金(第一期新││││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臺幣壹佰元,第二期新臺幣叁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合計新臺││││││幣玖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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