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暨受刑江錦能人具保人鍾正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具保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正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