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隆 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
古富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至娟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 律師
陳中為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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