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94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債務人 林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肆萬零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六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九六,逾期超過六個月不份,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