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78號聲請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張義群 律師相對人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義群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