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國平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一、請提出次女謝舒鈴有身心障礙之證明及聲請人患有僵直性脊椎炎之診斷證明書。
二、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