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陳宥源 法定代理人 陳坤山 告訴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被告 翁鐘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此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