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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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1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沈義凱 (原名 沈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兩造間就系爭信用貸
款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第
20條(見本院卷第6頁)即可得知,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
應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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