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張舒晴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任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任順律師為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
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
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20日經本
院民事庭以101年度破字第45號裁定破產,及於103年4月11
日以101年度破字第45號裁定選任任順律師為被告榮電股份
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民事庭裁定2件在卷可按
,上開破產管理人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如上開之說明,爰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