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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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小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來炳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