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劉育儒
被   告  王紹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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