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麗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錦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