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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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葉秀月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
被   告 喜相逢旅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
       鄭勵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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