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簡字第3號原 告 葉秀月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被 告 喜相逢旅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 鄭勵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