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