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謝清山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被告 葉慶利 訴訟代理人 謝秀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