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25號抗告人 周士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執事聲字第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原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 馬慧菁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原執行法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進行第1次拍賣,歷3次拍賣無人應買,於109年3月18日經應買人依特別拍賣程序,具狀聲明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抗告人於109年3月20日對前開拍賣公告記載系爭不動產於拍定後點交之執行方法(下稱系爭執行方法)聲明異議,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3月30日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異議,經原法院於109年6月17日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伊自105年9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向馬慧菁承租系爭不動產且實際居住於該處,惟伊未曾看過系爭不動產門口有張貼拍賣公告,且因未察覺馬慧菁將伊物品搬空以供原執行法院拍照後再回復原狀,致不知系爭不動產遭查封之情,爰請求撤銷系爭執行方法等語。
二、按拍賣之不動產可否點交,以查封時之占有狀態為準,苟查封時不動產為債務人占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即應依法執行點交,不因事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而占有乃對物事實上之管領力,應具備占有之公示外觀,足以供他人辨識占有人為何人,始足當之,倘不特定人無從於查封時知悉承租人確實占有之狀態,自應以保護拍定人及債權人之利益為要,於拍賣公告上註記拍定後點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5號裁定可參)。經查,系爭不動產於108年7月26日實施查封時,馬慧菁在場表示:屋內物品已搬空,所剩東西都是伊不要的等語;其復親自導往系爭不動產之地下3樓查看68號車位,並稱:該車位無出租、出借使用等情明確(見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146號卷一第74頁);又系爭不動產於查封時屋內並未裝設窗簾且管線外露,亦未見放置生活用品,此有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見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146號卷一第83頁背面至第84頁),堪認系爭不動產於查封時並無經馬慧菁出租或供人居住使用之外觀。又本件查封時即經原法院執行人員張貼查封公告於系爭不動產門口之事實,有查封筆錄、照片可憑(見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146號卷一第83頁、第84頁背面);系爭不動產於108年12月23日、109年1月13日及109年2月17日經3次拍賣,復自109年2月21日起進行特別拍賣公告3個月,經國泰世華銀行於系爭不動產門口張貼拍賣公告等情,亦有歷次拍賣公告、照片為證(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146號卷一第177至178、191、200至201、214至215、224至225、237-1頁、卷二第6至7、37頁);且因系爭不動產存有夾層,原法院執行人員曾於查封後之108年9月17日再次會同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現場測量(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1146號卷一第90頁)。果若抗告人因向馬慧菁承租系爭不動產而居住於該處,衡情應可察覺系爭不動產遭查封之情;馬慧菁亦不致甘冒刑罰風險,私自搬動抗告人所有之物品,依上開說明,抗告人應未於查封時占有使用系爭不動產甚明。足見抗告人辯稱:伊未曾看過系爭不動產門口張貼拍賣公告,亦不知伊物品遭馬慧菁搬空以供原執行法院拍照後再回復原狀,致未發現系爭不動產遭查封云云,與常情有悖而難以採信。是原執行法院依所調查系爭不動產查封時之占有狀態,以拍定後點交為拍賣條件,自無不合;至抗告人得否據其所提與馬慧菁就系爭不動產所締結之租賃契約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所得處理,抗告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認系爭執行方法並無不當,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不合,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秦湘羽
附表:
108年司執字051146號財產所有人;馬慧菁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中山區榮星4765887600,000分之4,766備考2臺北市中山區榮星4765-1331600,000之4,766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977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28合計:5.282,888,585分之27,084備考共有部分:榮星段4小段4095建號**1,104.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000分之508。共有部分:榮星段4小段4096建號**4,877.7平方公尺,權利範面:6,000,000分之2,888,585。23980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四層:44.05合計:44.05雨遮(3.32)全部備考共有部分:榮星段4小段4095建號**1,104.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000分之4,560。共有部分:榮星段4小段4096建號**4,87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園:6,000,000分之23,589。34140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夾層未登記部分14層(空白)第4層夾層未登記部分:21.65合計:21.65全部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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