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90號聲請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黃淑惠因與相對人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淑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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