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AYUFATMAWATI(中譯: 阿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102,300元,與聲請人於聲請事項所載之本票金額為新臺幣103,500元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若該張本票已有部分清償之情事,則請釋明已部分清償多少?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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