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古添增
聲 請 人 古玉梅
聲 請 人 古文生
聲 請 人 古國誠
聲 請 人 古文發
聲 請 人 古文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翔宇 間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8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