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八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偵字第五三三一、五六一八、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攜帶兇器、毀損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懲治盜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假釋出監,現仍假釋中,詎竟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列時間、地點,以其拾得之石頭或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條,以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方式侵入被害人 徐阿蒜 等人住宅竊取財物;復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時間、地點,趁甲○○向其母王 賴足妹 遺體上香之際,竊取 王賴足妹 遺體上之殮物金項鍊、金戒指各乙只。又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其拾得鐵絲自製成鑰匙以打開機車鎖發動機車方式竊取子○○等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機車及趁無人之際竊取丁○○○所有腳踏車,而先後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十八時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七時五十五分、同年四月四日十九時三十分、同年四月十五日十一時十分許,分別因竊取甲○○所有金項鍊等物、騎乘丁○○○前開腳踏車、騎乘戊○○所有BZZ-四六○號重機車、壬○○所有JYI-五三九號重機車,在甲○○住處及台中縣○○鎮○○路○○○巷○○號、同鎮第四公墓處為警查獲,因而查悉上情,並扣得乙○○拾得用以竊盜之鐵條二支在案。
二、案經丙○○、甲○○訴由及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地點竊取附表一、二所示財物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劉阿蒜 、甲○○及被害人子○○、丁○○○、戊○○、壬○○指訴情節相符,復經己○○、癸○○、辛○○到院指述屬實,且有贓物領據七紙、現場圖五紙、相片十二張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三紙、車籍傷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二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復無瑕疵,足堪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二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所為附表一編號三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所為附表一編號四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所為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盜取殮物罪;所為附表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之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盜取殮物罪之構成要件,應依特別規定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盜取殮物罪論處。公訴人就被告所犯盜取殮物罪部分,於起訴法條雖未論及,惟起訴事實已記載明確,且屬實質上一罪,自為本院審理論究範圍。被告先後所為數竊盜行為,時間緊接,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毀損安全設備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懲治盜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假釋出監,現仍假釋中,有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其素行顯屬不良,年輕力狀不思工作竊取左鄰右舍上開財物,甚而竊取甫過世之嬸嬸入殮所戴之陪葬飾品,短期間內竊取頻繁,竊取之機車無油或不好騎即隨地點棄置,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損失財物├──┼──────┼──────┼────┼───────┼──────│1│八十八年十月│台中縣東勢鎮│庚○○○│由後面車庫侵入│新台幣(下同││中旬某日上午│東關路五○一││持鐵條撬開後門│)三萬元、戒││之日間│號││竊取屋內之物│指二只├──┼──────┼──────┼────┼───────┼──────││八十八年十月│台中縣東勢鎮│庚○○○│由後面車庫侵入│二千元│2│底某日(距編│東關路五○一││持鐵條撬開後門│││號一約一週)│號││竊取屋內之物│││之日間││││├──┼──────┼──────┼────┼───────┼──────││八十八年十二│台中縣東勢鎮│庚○○○│由後面車庫侵入│二千餘元、香│3│底某日下午之│東關路五○一││持鐵條毀損後門│煙、酒││日間│號││鐵窗、後門上之││││││鎖侵入屋內竊取│├──┼──────┼──────┼────┼───────┼──────││八十八年十月│台中縣東勢鎮│丙○○│踰越圍牆持石頭│四千餘元│4│中旬某日上午│東關路四六六││毀損後門旁之窗│││之日間│之廿三號││戶及後門上之鎖││││││侵入屋內竊取│├──┼──────┼──────┼────┼───────┼──────│5│八十九年一月│台中縣東勢鎮│甲○○│趁嬸嬸王賴足妹│金項鍊一條、││廿一日十八時│東關路四八八││甫過世以白布圍│金戒指一只││四十分許│號││住他人不注意時││││││竊取死者身上之││││││殮物│└──┴──────┴──────┴────┴───────┴──────┌────────────────────────────────────│附表二├──┬──────┬──────┬────┬───────┬──────│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損失財物├──┼──────┼──────┼────┼───────┼──────│1│八十九年三月│台中縣東勢鎮│丁○○○│趁人不注意將腳│價值約一千元││十日某時│東關路五八二││踏車騎走││││之二號前│││├──┼──────┼──────┼────┼───────┼──────│2│八十九年三月│台中縣東勢鎮│子○○│以自製鑰匙打開│JRE-八六││廿四日日上午│北興里里辦公││機車鎖後發動機│九號機車一輛││十時四十分│處前││車騎走│(價值約二萬││││││三千元)├──┼──────┼──────┼────┼───────┼──────│3│八十九年三月│台中縣東勢鎮│ 劉曉娟 │以自製鑰匙打開│FP2-九一││廿九日下午│東關路四六四││機車鎖後發動機│○號機車一輛││八時三十分│之六號前││車騎走│(價值約四萬││││││五千元)├──┼──────┼──────┼────┼───────┼──────│4│八十九年四月│台中縣東勢鎮│戊○○│以自製鑰匙打開│BZZ-四六││三日下午六時│東關路四八八││機車鎖後發動機│○號機車一輛││許│號前││車騎走│(價值約五萬││││││二千元)├──┼──────┼──────┼────┼───────┼──────│5│八十九年四月│台中縣東勢鎮│壬○○│以自製鑰匙打開│JYI-五三││六日上午十時│新盛街一二九││機車鎖後發動機│九號機車一輛││四十分│號前││車騎走│(價值約四萬││││││元)├──┼──────┼──────┼────┼───────┼──────│6│八十九年四月│台中縣東勢鎮│ 賴仕倫 │將鐵條打扁打開│KAM-八七││十日上午七時│東關路四四○││機車鎖後發動機│二號機車一輛││許│之二六號前││車騎走│(價值約四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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