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楊上靚
丁麗卿 被告 鄢瑾蘋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固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航代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