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聲請人順暉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郭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修護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所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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