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30號上訴人 廖德 為即協和輪胎行訴訟代理人 廖斯泙 被上訴人 柯緁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兩造請求函詢事項已獲回復,兩造得於開庭前聲請閱卷)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