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慧貞 被告 黃嘉瑋
順盟運輸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惠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竹交簡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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