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水木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水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水木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46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假釋期滿後經本院於103年4月22日以103年度交上訴字第
2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6
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年11月22日以
102年度聲字第46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交上訴字第2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與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65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