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宇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曾宇聖之住址為桃園縣○○○○○里○○○路000巷0號4樓,原判決被告住址欄內漏載「寮」,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曾宇聖之住址為桃園縣○○○○○里○○○路000巷0號4樓,原判決被告住址欄內漏載「寮」,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