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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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錢珏
夏浙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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