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62號上訴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即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輝有限公司、 林柏勳 、 林淑惠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6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捌仟肆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