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26號聲請人 張虔生 即啟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啟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虔生為啟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啟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啟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嘉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乃據提出啟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張虔生同意書、啟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司字第4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