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4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二和珍糕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梓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張普喜間 因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1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雖提出「民事異議狀」,但內容應係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