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