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丁○戊○○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通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黃金富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