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76號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金務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忠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5,628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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