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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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聲請人 黃美鳳 相對人 李敏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敏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提出本票原本票號088025、088018、088019。
三、釋明利息計至日止。(如不能釋明,是否願意更正自『清償』日止)
四、相對人李敏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