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韻淇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年籍「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男」,又被告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年籍記載為「女」,惟被告姓別應為「男」,原裁定就此部分之記載,及被告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均顯係文字之疏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