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 游榮三 被告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8年度訴更字第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0年2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7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