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21號上訴人 洪敦雄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被上訴人洪敦穆
洪 蔡易搠 兼上二人 洪本根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