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陳龍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聰祐 、 謝仁傑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