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杰選任辯護人王志超律師被告林冠穎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杰選任辯護人王志超律師被告林冠穎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