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調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調字第206號原告 王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