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52號原告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美玉 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