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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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銘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銘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銘祥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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