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

債權人醴本正韓精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一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風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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